第五章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七條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審查關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時候,,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國務院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九條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條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復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