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終審判決無法得到有效執(zhí)行的這六年中,趙女士也多次找過法院,并通過各種渠道核實,涉案房產(chǎn)的執(zhí)行,并不會導致王先生或其母親無處居住。但至今,這套房屋,名義上屬于趙女士合法所有,實際上卻長期由王先生的母親非法占有,。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因房價上漲,賣家反悔而引發(fā)的法院裁判執(zhí)行困難,趙女士的遭遇并不是個例。
北京男子李某因賣房后不配合買方過戶,還在生效判決確定其有過戶,、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后轉移財產(chǎn),導致判決無法履行,今年五月底,李某被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去年4月,云南昆明男子譚某因賣房后反悔,在法院判決后,依然既不愿意賣房,又不退還房款。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法官強制騰退,。
湖北武漢一對夫婦賣房并收到房款后,賴在房子里生活六年。在被法院司法拘留之后,兩口子仍然拒不交付房屋,。2016年8月,法院為其尋找好租住房屋后,對該房屋依法強制騰退,。
2015年,深圳一名男子后悔房子賣便宜了,法院判決后,還是賴在房屋里拒不騰退,甚至抱著煤氣罐與警察對峙了5個小時。
在2016年的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提出,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zhí)行難問題,破除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今年3月底,周強再次強調,要堅決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zhí)行難”決勝仗,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然而,大家也應當認識到,破解執(zhí)行難,絕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近些年經(jīng)濟社會急劇變遷,社會矛盾復雜多樣,一些難解,、甚至無解的爭端與糾紛,往往被推到人民法院這一具有矛盾糾紛解決終局性的司法機關,。而大量待執(zhí)行的案件,僅靠人民法院有限的人力,顯然難以應付。就房產(chǎn)糾紛而言,如何破解這其中的執(zhí)行難題,就是擺在全社會面前的一道綜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