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仲雄身為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目無紀法,、行無底線,,喪失社會公德,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罪,、詐騙罪和其他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肆無忌憚,毫無顧忌,,不知敬畏,,膽大妄為,性質十分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決定給予楊仲雄開除公職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定西市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2020年1月,,楊仲雄案一審開庭宣判:被告人楊仲雄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35萬元,。
楊仲雄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4月,,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紀法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
……
第四十五條監(jiān)察機關根據(jù)監(jiān)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jiān)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監(jiān)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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