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委托書中對盧女士遣返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后果作出了明確約定,,法院最終判決月子中心向盧女士退還首付款和機票款共計3.3萬余元,。
釋法 是否欺詐法有規(guī)定 具體情況每案不同
本案承辦人、海淀法院法官張慧聰稱,,在司法實踐中,,針對該項服務項目,,消費者多認為月子中心存在虛假宣傳等行為,據(jù)此認為月子中心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或主張多倍賠償。對此,,消費者須知曉欺詐行為的認定要結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合同具體履行情況等具體判斷,。
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合同法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也就是說,,只有在月子中心的欺詐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且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庇纱丝芍?,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接受海外生子咨詢服務的公民大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約行為原則上為雙方在了解合同內容后的自愿行為,即便簽約后發(fā)現(xiàn)該公司口碑不好,,惡評較多,,但消費者須知案外人對其他合同履行情況的評價,很難證明該中心在涉案合同簽約中存在故意隱瞞及誘使消費者錯意表達的行為,,因此僅以宣傳與口碑不符,,不足以證明提供服務的公司存有欺詐行為,也無法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而若是在接受服務過程中,,認為提供的服務存有瑕疵,比如本案中所述的面對拒簽或遣返問題等,,則需結合雙方簽訂的合同及來往函件溝通等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