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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法關于“以發(fā)放高利貸為業(yè)的行為,因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guī)定,,其屬于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一出,高利貸從此以燎原之勢出現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民間融資日益混亂,。近年來從幾乎遍地開花的非法集資案,到時有報導的女大學生裸貸現象,,再到此次緣于企業(yè)借高利貸的于歡傷人致死案,,民間高利貸裹挾吞噬的群體不斷擴大,矛盾隱患日益突出,,然而與高利貸密切相關的罪名雖時有耳聞,,但仍缺少有力打擊,大眾對高利貸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誤解一直未能打破,,實際上之前司法實踐中發(fā)放高利貸被定非法經營罪也并不乏其例,,至今與高利貸密切相關的罪名也不算少數,本文將一一盤點,。
一,、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數額達到200萬以上符合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