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王某注冊成立了一家投資擔保公司,按照4%—20%不等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月息,。為給自己放高利貸的行為披上合法外衣,,要求借款人提供房產、汽車作抵押,,在合同中采取不約定利息,,或只約定每月2.5%的利息的方式,但事實上,,已將4%—20%不等的月息從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其中一債務人張某以房抵債仍不能還清高利貸被其告上法庭,沒成想張某報警,,王某反被法院以非法經(jīng)營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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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些高利貸已非純粹的民間高利借貸,一旦成為具有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地下錢莊”,,包括利用POS機套現(xiàn),,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經(jīng)營罪,可以直接適用刑法225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jīng)營罪處罰,,實際生活中這種放高利貸的“地下錢莊”并不少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是指以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地下錢莊”方式,,使用票據(jù),、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二、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shù)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符合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