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吸收公眾存款同屬非法集資的集資詐騙也是高利貸資金來源的一種,,與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貸在集資時隱瞞真實用途,,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有時因放高利貸血本無歸無法返還而潛逃,,因高利貸也往往與違法犯罪聯(lián)系在一起,,往往集資時都允諾支付超高額回報,這些都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特征,。
相關(guān)案例:
(1)蕪湖市一女子馬利婭從事著賭場放高利貸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編造投資已中標3條高速公路等建設(shè)工程需要融資的謊話,,騙取情人及其親戚,、朋友1328萬元,期間,,馬利婭每月按時付給他們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終被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30萬,。
(2)海豐縣邱某利用“標會”的形式,以高利息回報作為引誘,,召集劉某,、賴某、鐘某等20多名群眾集資“標會”,,共詐騙人民幣140多萬元后將會款用于放高利貸,,后因無法支付到期的會款而潛逃,被判集資詐騙罪,。
(3)為非法獲取大額資金,,張某刊登理財廣告,鼓吹高額利息回報,,騙取王某等4人70余萬,。張某使用投資者的錢,,從事高風險的高利貸業(yè)務(wù),,在一年多時間內(nèi)拆東墻補西墻,最終因資不抵債資金鏈斷裂案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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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設(shè)立金融機構(gòu)罪
擅自設(shè)立金融機構(gòu)罪,是指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shè)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