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義》大結(jié)局了,,省公安廳廳長祁同偉這個要勝天半子的男人,最終舉槍自殺,。
祁同偉是一個“于連”式的人物,,他用人格和尊嚴(yán)換來了自己十年的平步青云。
他自私,,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他承認(rèn)自己殺害陳海,,他把陳海當(dāng)兄弟,,但是當(dāng)陳海損害到他的利益的時候,,他連自己兄弟都能殺害,。
他懦弱,、自負(fù),,他最終選擇了自殺,他說,,在這個世界上,,沒有誰可以審判他。這個看似壯烈的舉動,,實則是他逃避現(xiàn)實的一種表現(xiàn),,他寧愿死,也不敢面對法律的制裁,,不敢去面對自己所犯下的罪過,。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祁同偉沒死,他將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呢,?
我們先來梳理一下祁廳長犯下的幾宗罪:
一,、故意殺人罪
祁同偉在雇傭殺手制造車禍意圖殺害前反貪局局長陳海,殺害證人劉慶祝,、狙擊侯亮平的犯罪中都起到了組織,、指揮的作用。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窩藏,、包庇罪
祁同偉協(xié)助丁義珍外逃,,幫助狙擊侯亮平的狙擊手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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