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義》大結局了,,省公安廳廳長祁同偉這個要勝天半子的男人,最終舉槍自殺,。
祁同偉是一個“于連”式的人物,,他用人格和尊嚴換來了自己十年的平步青云。
他自私,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他承認自己殺害陳海,,他把陳海當兄弟,但是當陳海損害到他的利益的時候,,他連自己兄弟都能殺害,。
他懦弱,、自負,,他最終選擇了自殺,他說,,在這個世界上,,沒有誰可以審判他。這個看似壯烈的舉動,,實則是他逃避現實的一種表現,,他寧愿死,也不敢面對法律的制裁,,不敢去面對自己所犯下的罪過,。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祁同偉沒死,他將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制裁呢,?
我們先來梳理一下祁廳長犯下的幾宗罪:
一,、故意殺人罪
祁同偉在雇傭殺手制造車禍意圖殺害前反貪局局長陳海,殺害證人劉慶祝,、狙擊侯亮平的犯罪中都起到了組織,、指揮的作用。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窩藏,、包庇罪
祁同偉協(xié)助丁義珍外逃,,幫助狙擊侯亮平的狙擊手離境。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濫用職權罪
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為高小琴,趙瑞龍謀取各項財產利益,。為了對抗反貪局的監(jiān)察,,祁同偉授權監(jiān)聽監(jiān)控他人通信設備。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其他罪行
行賄罪、受賄罪,,徇私舞弊罪
因此,,這位祁廳長應數罪并罰,,依法判處死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全部。
意思就是,,橫也是死,,豎也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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