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法律是這樣規(guī)定的啊”;
“這不是很正常的事嘛,,
我哪知道會是犯罪啊”,; “他(她)又沒受什么損失,
怎能說我侵犯他(她)了呢” ……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總能聽到犯罪嫌疑人說出類似的話,,特別是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總會拿對法律的無知、對未成年被害人年齡的無知等等作為借口,,為自己開脫罪行,。有的呢,確實是無知;有的呢,,呵呵,,黃小明只能說這裝X得我給滿分,!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有人真的會因為“無知”而“不小心”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quán)益,構(gòu)成了犯罪呢,?
我們且來看看以下幾種常見的侵犯未成年人的“無知”犯罪類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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