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法律是這樣規(guī)定的啊”;
“這不是很正常的事嘛,,
我哪知道會是犯罪啊”,; “他(她)又沒受什么損失,
怎能說我侵犯他(她)了呢” ……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總能聽到犯罪嫌疑人說出類似的話,,特別是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總會拿對法律的無知、對未成年被害人年齡的無知等等作為借口,,為自己開脫罪行,。有的呢,確實是無知,;有的呢,,呵呵,黃小明只能說這裝X得我給滿分,!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有人真的會因為“無知”而“不小心”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了犯罪呢,?
我們且來看看以下幾種常見的侵犯未成年人的“無知”犯罪類型吧,。
1.“她是自愿的,我不知道這是強奸”
小強是個成年人,,通過網絡認識了小青,,二人在網絡上聊出了感情,小強也通過聊天得知小青是一名正在讀初中一年級的13歲女孩,。二人見面后,,更是你儂我儂,自然而然地發(fā)生了性關系,。
結果被小青的父母知道后告到了派出所,,小強因此被抓獲。小強被抓后看到涉嫌的罪名是強奸罪,,大呼冤枉:
對方可是自愿發(fā)生性關系的啊,,
怎么就成強奸了?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
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
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也就是說,只要是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不論對方是否自愿,,均構成強奸罪。還有不少實施強奸,、猥褻等性侵犯的犯罪嫌疑人總以不知道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齡為借口,,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懲罰。
兩高,、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第19條規(guī)定: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So,別自認為對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就行,,還要看看對方的年齡?。?!
2.“這是我自己的孩子,,
我怎么對他別人管不著”
蔣某與丈夫育有3個孩子,,兩個大的孩子由丈夫帶著在外地打工,,最小的兒子由蔣某帶在身邊撫養(yǎng)。蔣某一邊帶著小兒子一邊還要自己打工賺生活費,,覺得太辛苦,,受不了這種貧苦勞累的生活。
剛好蔣某遇到了一個婦女說可以幫介紹把孩子賣掉賺錢,,蔣某就被說動了,,覺得這是自己生的孩子,可以自己決定怎么處理這孩子,,最終瞞著丈夫把1歲多的小兒子以8萬元的價錢賣給了別人,。
面對這種家長,,黃小明覺得可能是遇上“假家長”。
兩高,、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16條規(guī)定:
以非法獲利為目的,
出賣親生子女的,,
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所以,不要以為是自己的孩子,,就可以隨便對待,。每一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都依法享有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是父母的附屬品,更不是父母非法獲利的工具,!還有的家長,,對自己的孩子經常打罵,以為這也沒什么大不了的,,別人無權插手,。
要注意了,長期打罵孩子,,或者采取凍餓,、強迫過度勞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對孩子的身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情節(jié)惡劣的,可能會構成虐待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等等,。
3.“我對他那么好,干嘛要抓我”
陳某30多歲了都娶不到老婆,,就經人介紹以5萬元的價錢收買了一名被拐賣的3歲男孩小濤,。陳某將小濤視作自己的親生孩子對待,盡管自己不寬裕,,都盡量給小濤吃好的穿好的,,還供小濤讀上了小學。
就在小濤7歲的時候,,小濤的親生父母帶著公安人員終于找到了陳某,,想把小濤要回,陳某偏偏不給,,認為是自己買來的就是自己的了,,村里有不少人都是買孩子來養(yǎng)的,,便發(fā)動身邊的親戚阻止公安人員把小濤帶走,還把孩子藏了起來,。歷經2年的時間,,公安人員才得以把小濤解救出來。
陳某十分不理解:
自己對小濤那么好,,
又沒有虐待他,,
為何成犯罪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于陳某所理解的沒有虐待收買的兒童就不構成犯罪的問題,,在該法條的第六款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所以,,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僅是量刑的情節(jié),,不代表不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仍要受到刑事處罰,。
即使盡心照顧好被收買的兒童,,也不是真的對他好,畢竟已經侵犯了被收買兒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而且還影響了被收買者家庭的穩(wěn)定,豈能將自認為的幸福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
4.“那小孩都不是犯罪,憑什么說我犯罪”
汪某開了一間摩托車修理鋪,,見有2個16,、17歲的少年無所事事,總出現在他摩托車修理鋪附近玩時,,便萌生了唆使這兩個少年幫其去偷摩托車來賣的想法。
他對2個小孩提出,,他提供住宿和伙食費,,讓他們去偷摩托車,,還會分得好處。這2個未成年人覺得刺激便答應了,。沒想到這2個少年第一次在路邊偷到1輛摩托車就被抓住了,。
汪某得知2個少年只是被處以行政處罰,以為自己肯定不會有事的,,沒想到公安人員很快也把他抓獲了,。
汪某被抓后就一直辯解說:
那2個小孩就偷了1次,
那價格也沒達到盜竊罪,,
他們都不是盜竊罪,,
憑什么說我犯罪了?
《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規(guī)定: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以,,汪某的行為是構成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近年來,不少不法分子就是因為即使未成年人被抓獲也會從輕處罰,,自己不直接動手實施不容易被抓獲等因素,,而教唆、指使,、引誘,、強迫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所以,,我們一旦發(fā)現有人教唆,、指使、引誘,、強迫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報告,以消除違法犯罪因素,,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使違法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制裁。
除了上面說的幾種案件類型外,,我國《刑法》中還有好幾個罪名是專門針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做出的規(guī)定,,比如猥褻兒童罪,、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組織兒童乞討罪等等,。
希望越來越多的人對于法律能從“無知”變?yōu)椤耙阎?,別“一不小心”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觸犯了法律,。
祖國的花朵,,
需要我們大家一起用心呵護。
文丨小未
編輯丨軒
圖丨網絡
<第6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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