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yǎng)繼父母的義務,雙方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但是,,如果雙方的關系惡化,經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成年繼子女須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案例二
繼父有生活來源 要求贍養(yǎng)被駁回
原告是男子李某,被告是李某的3個繼子女,。1993年,,李某與趙某結婚。當時,,趙某的3個孩子都尚未成年,。李某說,3個兒女都由他撫養(yǎng)成人,,他供老大讀到高中畢業(yè),,供老二體校畢業(yè),并給3人成家,。2015年5月20日,李某與趙某離婚,。李某稱,,他現在體弱多病,需要治病,、吃藥及雇人護理,3個繼子女有義務贍養(yǎng)他的晚年生活,。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3個繼子女從2015年6月起,,每人每月支付他贍養(yǎng)費500元,;依法判令3個被告共同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對此,,3個被告辯稱,,李某與他們的母親于1993年4月結婚,。當時,他們的母親收入可觀,,以做鞋為生,,根本用不著李某傾其所有來撫養(yǎng)他們。2014年9月,,李某忽然不告而辭,,他們多方尋找,才得知李某回到了前妻處居住,,李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他們及母親的心,。他們多次接其回家,他都避而不見,,主動斷絕了關系。現在,,李某向他們索要贍養(yǎng)費,,無任何理由。
法庭查明,,李某有3個親生子女,。庭審中,李某明確表示不追加其3個子女為共同被告,。法院同時查明,,李某是某鎮(zhèn)政府退休干部,每月領取退休工資3072元,,享受醫(yī)療保險,,每月醫(yī)療費用報銷70%。李某現患有腦梗塞,,每月花費醫(yī)療費用1000元,。
最終,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贍養(yǎng)父母是子女法定的義務,也是社會的傳統(tǒng)美德,。在父母年老體衰,、失去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時,,作為子女,理應承擔起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根據父母生活的實際需要,,在各自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負擔父母必要的贍養(yǎng)費用,為父母的衣,、食,、居、行提供保障,。并對父母的日常生活給予照料侍奉,,使父母在物質生活上有所保障,在精神生活上有所慰藉,,能夠享受天倫之樂,,幸福、愉快地度過晚年,。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案件中的3個被告,,作為李某的繼子女,,接受了李某的撫養(yǎng)教育,,在法律和道德上均有贍養(yǎng)李某的法定義務,。但李某現在雖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但仍有生活來源,,每月有固定收入3072元,,且享受醫(yī)療保險,結合李某每月實際支出醫(yī)療費300元的具體情況,,李某的現有收入完全能滿足其生活需要,,物質生活并不困難。故李某要求3個繼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贍養(yǎng)費500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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