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孩子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承擔民事責任,。父母沒有義務為他償還債務。
《合同法》規(guī)定:借款關系一旦形成,,除非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否則對雙方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此時的還款人僅能確定為訂立合同時的借款人,。
所以,無論是“父債子還”還是“子債父償”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父債子還”同樣沒有法律依據(jù)
在法律上,兒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边@一規(guī)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完全可以根據(jù)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shù)額,。如果你愿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 “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
來源:河北經濟今日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