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甌文)“我不是累犯,!”盡管因為盜竊,,已經(jīng)第三次被法院判刑,,但四川籍男子韓某認為,,自己第三次盜竊的事法院判重了,,因為他不能算是累犯。他的說法,,站得住腳嗎,?
今年4月,韓某將一紙申訴書交到了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檢察院,。收到申訴書后,,該院立即啟動相關法律程序。
控申科檢察官在收到韓某的申訴后,,經(jīng)過調(diào)查取證得知,,今年23歲的韓某,在2011年時確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元,,同年10月16日刑滿釋放,。后來,韓某又重操舊業(yè),,在2016年被甌海區(q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同年5月23日刑滿釋放,。今年4月,,韓某再一次因為盜竊被甌海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了解到這一情況后,,檢察官又對有關累犯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進行了詳細研讀,。根據(jù)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边@意味著,犯罪行為主體實施前罪與后罪時,,都必須已滿18周歲,。檢察官在對案件復查后認為,韓某雖有兩次犯罪前科,,但第一次犯罪時不滿18周歲,,符合累犯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第二次被判處拘役,,不符合累犯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要求,,因此兩次犯罪均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故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韓某系累犯并從重處罰,,屬于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
5月2日,,該院以再審檢察建議的形式建議法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糾正,。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8月9日,,經(jīng)法院開庭審理,,更正了原判對韓某累犯的錯誤認定,韓某的刑期也由原先的有期徒刑九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七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