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體質是指異于常人的健康體質且表現(xiàn)為生理機能缺失,,以致在受到外界刺激時能產生超乎行為人主觀認識的不良后果,。如果被害人屬于特殊體質,那么當行為人在實施通常情形下,,一般不會發(fā)生危害后果的行為時,,也有可能會對具有特殊體質的被害人造成傷害,。在這種情況下,正確理解存在被害人特殊體質介入下刑法因果關系的走向,,無疑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踐中,針對因先行行為作用于具有特殊體質的被害人而出現(xiàn)的在一般情況下并不會產生危害后果這一問題,在認定先行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因被害人特殊體質的介入而發(fā)生中斷尚無定論,。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某種先行行為本身并不會引起危害后果的產生,可在其發(fā)展過程中偶然介入了其他原因,,由后來介入的原因和先行行為共同作用引起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此時就應當承認先行行為和危害后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被害人特殊體質的介入,,并不中斷先行行為和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應該對其實施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因果關系是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必然聯(lián)系,只有當行為能夠必然地,、合乎規(guī)律地引起結果時,,二者之間的聯(lián)系才是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如果在因果關系的發(fā)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該介入因素實質性導致了危害后果的發(fā)生,那么該介入因素就中斷了先行行為和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jù)這一觀點,,如果在先行行為和危害后果之間介入被害人的特殊體質,并由被害人的特殊體質合乎規(guī)律地,、實質性地導致危害后果產生,,那么先行行為和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就因介入因素的出現(xiàn)而中斷,行為人此時不需對危害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針對以上觀點,,筆者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是否可以將特殊體質認定為介入因素,,從而產生中斷刑法上因果關系發(fā)展的效果,,但在實踐中不應將被害人的特殊體質認定為介入因素。理由如下:
被害人的特殊體質在先行行為實施前就屬于被害人既有身體狀況的一部分,,是獨立于先行行為和行為人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可以說,被害人的這種特殊體質同其年齡,、性別、身高等因素一起體現(xiàn)著被害人作為一個具體的“人”的專有屬性,,是被害人既有身體特征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不應當將被害人的某種特殊體質歸入介入因素范圍,并由此否定先行行為和危害后果之間的聯(lián)系,。英美法系中有著名的“蛋殼腦袋原則”,,該原則認為特異體質因素的存在并不能排除先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存在被害人特殊體質的案件中,,行為人應當對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擔責任,,因為法律要求我們必須接受每個個體業(yè)已存在的特征,即使被害人的體質不正?;蜻^于脆弱,,如頭蓋骨“薄如蛋殼”等。
承認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不屬于刑法上的介入因素,,肯定先行行為和危害結果之于特殊體質的被害人具有因果關系,,并不代表行為人一定要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為,,認定先行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除此之外還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從主客觀兩方面一起考察行為人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具體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其一,,行為人對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有一定的認識,,并意圖利用被害人的這種特殊體質來達到犯罪目的,此種情況下應根據(jù)危害結果的具體情形對行為人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其二,,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對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有一定的了解,但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出現(xiàn)持否定態(tài)度,,只是由于過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過失才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此種情況下行為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其三,,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被害人具有特殊體質,,主觀上也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持否定態(tài)度,此時因為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雖然出現(xiàn)了危害后果,,但應當將危害結果的出現(xiàn)認定為意外事件,行為人無需對此承擔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陜西省禮泉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