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某海關公開銷毀了一批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活動現(xiàn)場來了很多媒體和圍觀群眾,,在壓路機轟鳴聲中一箱箱光盤、手機、首飾等被壓成碎片,。場面很刺激,,過程很震撼,。海關本來想通過這樣一個公開的行動表明決心,,展示成果,懲戒違法,,教育群眾,,但事后媒體和自媒體上卻有一些不理解的聲音,主要是質疑:在我們這樣一個發(fā)展中國家,,還有人沒有解決溫飽問題,,寧肯把好好的商品毀壞也不給這些急需的人,,是不是有點過了,?商品本身有什么罪,為什么一定要判死刑,?
這些情緒很通俗,,但海關也有海關的道理。
根據(jù)200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guī)定,對侵權貨物,,海關一般是優(yōu)先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銷毀是最后沒辦法的選擇,。2007年,,美國政府就侵權貨物的處置等問題向WTO起訴中國。2009年WTO專家組作出裁決,,在這一問題上判決中國敗訴,。根據(jù)判決要求,中國將《條例》相應條款特別修改為:“對進口假冒商標貨物,,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僅清除貨物上的商標標識即允許其進入商業(yè)渠道;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海關應當予以銷毀,。”也就是說:銷毀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的要求,,并不是某個海關臨時起意,。
銷毀很多時候也是現(xiàn)實的無奈之舉。侵權貨物處置的核心要求是“不重新進入商業(yè)渠道”,,消除侵權特征后捐贈公益事業(yè)當然是合法的,。貨物侵了權,但使用價值還在,,把它們交給急需的人也算是物盡其用,,符合節(jié)約的理念。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貨物侵權的logo很大,,根本無法在保證能用的前提下徹底消除;有的logo設計得很獨特,,嚴密地附加在商品上,,完全消除不是不可能,但花費人力財力成本巨大,,有時候甚至達到或超過了商品本身,,這筆費用能否花費?如何解決,?
捐贈以后貨物的正確流向也是個問題,。有的公益機構在接收侵權貨物后嫌處置侵權貨物上的商標麻煩,直接發(fā)給了困難群眾,;有的管理不嚴,,在貨物的倉儲,、運輸、發(fā)放等程序中出現(xiàn)這樣那樣的疏漏,,導致貨物最初轉交的初衷不能實現(xiàn),。出現(xiàn)這樣的問題主要是因為有的公益機構的經(jīng)辦人法律意識不強素質不高,但缺乏監(jiān)督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從知識產權海關保護角度來講,,一個侵權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到貨物的最終處置,是一個完整的流程,,海關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并不意味著可以當甩手掌柜,而是有義務對貨物的進一步處置工作進行監(jiān)督,,確保合規(guī)有序,。但目前海關的這個職責尚未得到立法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