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劉麗斌):澳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10日發(fā)布消息,終審法院合議庭不受理前檢察長何超明的刑事案上訴,,判定被告何超明被指控的大部分罪行成立,,合共判處21年徒刑。
終審法院表示,,今年7月14日,,終審法院合議庭判處前檢察長何超明21年徒刑。8月14日,,被告何超明提出上訴,,認為其擁有上訴的權利,并提出兩個可能的方法來解決該上訴的受理性問題,,一為設立一個上訴法庭,,二為類推適用統(tǒng)一司法見解的規(guī)定而設立專門法庭。
針對這一上訴,,澳門終審法院指出,,容許提起上訴的前提是必須存在1個比被上訴法院更高級別的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而在何超明案中,,恰恰缺少可對被告提出的上訴進行審議的上一級法院,。終審法院又表示,對于何超明所提出的2個解決方案,,法官強調在澳門現(xiàn)行的司法體制中,,任何法庭的設立均以法律的預先規(guī)定為前提,在缺乏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為審理終審法院的一審判決而設立上訴法庭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jù),。
澳門終審法院強調,從立法者在確立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級法院對特定人士作出判決時,,理應預見到?jīng)]有更高級別的法院可以就裁決上訴作出審理的問題,,但依然決定將管轄權賦予終審法院。這一意圖在經(jīng)歷了2007年終審法院對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受賄案審判后已見,,但立法會于 2009年通過對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時,,并沒有觸及對終審法院裁決的上訴問題,因此并不存在需要以類推適用來填補的漏洞,。
澳門終審法最后指出,,對于不受理何超明刑事案上訴的批示,何超明并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明異議,,因此終審法院對何超明案件的有罪判決已轉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