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jīng)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而過失致人死亡罪也就是我們平時常說的過失殺人,。按照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的《拘留通知書》,滕某被刑事拘留的依據(jù)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那么滕某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算得上是過失殺人呢,?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呂博雄對此表示,,滕某的行為并不能算得上過失殺人,是可以無罪的。
呂博雄分析稱,,“過失只能分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一種是盲目自信,,疏忽大意就是說正常人能夠預見死亡結果,,但是他沒有預見到,盲目自信就是說,,他能夠預見到結果,,但是他還是這么干,他覺得能夠避免,。但是眼下看,,這就是一個爭執(zhí),根本不可能預見到死亡的結果,,所以說這不存在過失,,從主觀責任上來說不能認定為過失,。”
此外,,呂博雄律師認為,,檢察院對于滕某的批捕行為并不是很合理?!跋袷沁@種沒有社會危害性,,你干嘛要羈押他,一般來說決定對他羈押,,就證明他具有社會危害性,,回到社會上,會再次作案,,但是眼下我們這個案件,,事實本身已經(jīng)比較清晰。現(xiàn)在只是法律適用的問題,。我從律師的角度認為,,批捕而不是取保候?qū)彛@是不能理解的,?!?/p>
但是,呂博雄律師也強調(diào),,雖然在刑法上他認為滕某應該是無罪的,,但是在道義上,滕某還是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因為畢竟二人的爭執(zhí)還是誘發(fā)了死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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