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馬泮艷在廣東打工期間遇到一位社工,,她勸馬泮艷勇敢地站出來,,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6年5月4日,,馬泮艷正式向巫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自己和陳學生離婚,。同日,,她向雙龍派出所報案,控告陳學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時候就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屬于強奸幼女,。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卻告訴她,,強奸罪的追訴期最高只有10年,。馬泮艷今年已經(jīng)28歲了,應該已經(jīng)超過了追訴期,,因此不予立案,。
對于馬泮艷的離婚要求,,陳學生的態(tài)度嚴厲而明確。他告訴馬泮艷,,如果馬泮艷給他10萬元作為兩個孩子的撫養(yǎng)費,,他就同意離婚。不然,,就算是馬泮艷打官司這婚也離不了,。他毫不避諱地說,自己有能力找關系辦下來結婚證,,就有能力找關系讓這個婚離不了,。
馬泮艷表示,自己在外打工8年,,一直是底層女工,,雖然攢了一點錢,但是無論如何也掏不出這10萬元的“巨資”,。她擔心,自己會因為沒有錢,,一輩子都被陳學生給毀了,。
□律師說法
嘗試行政訴訟要求警方立案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健說,由于馬泮艷和陳學生已經(jīng)分居8年,,所以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在一般離婚官司中,分居兩年以上就可以視為婚姻實際破裂,。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就將由法院來認定撫養(yǎng)費的具體數(shù)額,一般來說,,是當事人收入的20%到30%,。因此,陳學生要求的10萬元撫養(yǎng)費,,法院未必會支持,。馬泮艷只要如數(shù)繳納法院判定的撫養(yǎng)費,就可以順利離婚,。
姜健說,,按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年就不再追訴,。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在沒有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情況下,強奸罪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一般情況下,強奸罪的最長追訴期確實是10年,。而馬泮艷14歲生子,,今年28歲,中間跨度14年,,顯然超過了10年,。但是,早在2000年,,馬泮艷就在雙龍派出所報過案了,,雙龍派出所當時通過醫(yī)療檢查也證實了她不是處女的事實,但是當時卻沒有及時立案調查,,導致了馬泮艷今年再次到派出所報案,。因此,馬泮艷的情況存在不適用于追訴期超期的可能,。馬泮艷可以嘗試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改變派出所不予立案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