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恒
市民王勝和小龍因名譽權侵權糾紛鬧上法庭,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小龍在天涯社區(qū)論壇刊登不少于100字的道歉聲明,。王勝不服,委托律師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小龍在本地媒體刊登不少于100字的道歉聲明,賠償王勝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同時承擔公證費1000元,公告費300元,。
大連中院終審后,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責令小龍在天涯社區(qū)論壇刊登不少于100字的道歉聲明,但改判小龍賠償王勝公證費1000元、公告費300元,。此后,小龍又收到沙河口法院的傳票,要求小龍承擔王勝聘請律師的費用5000元,。
據了解,通常情況下,原告起訴被告,誰請律師誰花錢,并不因勝訴敗訴而要求相對方支付。在網絡名譽權糾紛中,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用可以計算在賠償范圍內,。所以王勝雖然在一審未主張律師費,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新規(guī)定,其所聘請律師支出的費用,可以向被告主張,。
據此,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了王勝有關律師費的相關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