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責任能力,,按刑法規(guī)定分為三類,一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二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三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通俗來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即首先是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和控制能力,,但與正常人相比有所削弱,,削弱的程度視個案而不同,。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量刑一般會從輕或減輕,,但如果罪行非常嚴重,,社會危害非常大,法律也可以考慮不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王季進系限制責任能力,但是結合其犯罪行為的危險程度造成的嚴重后果,,之后又未能積極賠償,,故合議庭認為對其不適合減輕處罰,只能依法適當從輕,,故作出如上判決,。
被告人身份、車輛來源以及案件的民事賠償訴訟進展如何,?
主審法官:根據(jù)公安機關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物證檢驗報告書,,證實事發(fā)當天,從該寶馬轎車駕駛位車內(nèi)拉手,、方向盤上等八個位置提取血跡檢出的DNA與王季進血樣的DNA相同,。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季進出生于1980年,,是江蘇省靖江市人,,小學文化,系南京季進裝飾材料經(jīng)營部業(yè)主,,案發(fā)前與妻子共同從事水電裝飾材料經(jīng)營,。
王季進于1999年3月16日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肇事時持有的駕駛證有效期為2011年3月16日至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季進駕駛的寶馬牌肇事車輛是其于2015年年初以40萬元的價格購得,主要供其個人實際使用,。
主審法官介紹,,案件發(fā)生后,被害人家屬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因車輛有投保,,且保額較高,案件的定性對民事賠償可能會有影響,。因此,,這個案件的民事賠償訴訟目前處于中止狀態(tài),以等待刑案處理結果,。據(jù)了解,,截至目前,,被告人僅賠償兩名被害人家屬各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