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4月1日電題:主審法官詳解南京“寶馬案”
新華社記者朱國亮,、吳新生
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6·20”寶馬車肇事案1日在南京市秦淮區(qū)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為何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精神鑒定對量刑有怎樣的影響,?被告人王季進是何身份,?民事賠償訴訟進展情況如何,?記者獨家采訪了此案的主審法官肖海祥,。
為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主審法官:被告人王季進駕駛汽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兩人死亡,又鑒定有精神疾病,,這看上去很像交通肇事罪,。但在仔細分析案情后,可明確:被告人的高速駕駛行為已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季進肇事路段是他經(jīng)常路過的路段,,這條路全程限速60公里/小時,。他對這一路段及限速規(guī)定應該比較清楚。然而,,肇事當天其車速之快超出常人想象,。經(jīng)鑒定,在距離肇事地點倒數(shù)第二個路口時,,探頭拍攝的視頻顯示,,其車速已達144.5公里/小時。行駛約800米后,,到達肇事路口時,,被告人王季進的車速又增至195.2公里/小時,超速225%,。
不僅是超速,,被告人王季進駕駛車輛也沒有按行車方向行駛,而是借左轉彎道直行,;經(jīng)過肇事路口時,,無論是直行道,還是被告人所借助的左轉彎車道,,都是紅燈,,但他沒有做任何減速,直接通過,。這是城市繁華路口,,東面是繞城公路,南面是寧杭高速公路入口,,往東邊去一點是一個住有上萬人的大型社區(qū),,車流量、人流量巨大,,其危險程度已經(jīng)足以對不特定人群生命財產(chǎn)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應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實上,,最終結果也造成了2人死亡,、多輛車受損的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