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云多次供述均承認,,收受3萬元現(xiàn)金后,,他從執(zhí)行局局長王新軍處了解到案件已經啟動執(zhí)行程序,,沒過多久王新軍提出要到深圳出差執(zhí)行該案,他就立即批準王新軍到深圳去執(zhí)行,,沒有拖延,、阻撓這個案子的執(zhí)行,,并要求王新軍抓緊辦理此案,。收受王某某的3萬元錢他放在辦公室里,留在手邊用于個人日常零星開支,。
西安收了裝50萬元的紙箱
辦案中減輕當事人罪行
2014年7月8日,,馬鵬挪用14萬元公款案起訴至府谷縣法院,,馬鵬時任府谷縣煤炭監(jiān)察大隊副大隊長,而王永勇曾任該監(jiān)察大隊大隊長,,馬鵬是其副職,。
劉某某為了能讓馬鵬得到從輕判處,委托王永勇聯(lián)系羅云予以關照,。2014年國慶節(jié)前,,劉某某在西安將裝有50萬元的紙箱子交給王永勇,讓王永勇送給羅云,,王永勇當即聯(lián)系了羅云并將紙箱子交給羅云,,羅云予以收受。并對合議庭就該刑事案件的處理提出明確意見,。
時任府谷縣法院刑庭庭長趙永賢等法官證實,,馬鵬挪用公款案合議庭一致意見是馬鵬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后經匯報羅云后,,羅云說該案單位財務管理混亂,馬鵬積極退贓,,認罪態(tài)度好,,判兩年有期徒刑重了,建議判處拘役六個月,,合議庭根據(jù)羅云意見再次合議了此案,,最終判處馬鵬拘役六個月。后馬鵬上訴,,二審由榆林中院改判免于刑事處罰,。
不服11年刑期判決
羅云上訴被省高院駁回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羅云在擔任靖邊縣法院院長,、府谷縣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王某某,、朱琳、趙某某,、劉某某等人59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寶雞市中院認為,,被告人羅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
被告人羅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羅云違法所得人民幣253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交國庫。其余違法所得人民幣340萬元繼續(xù)追繳,,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羅云不服,上訴至陜西省高院,。陜西省高院予以駁回,,維持了一審判決。
另據(jù)了解,,羅云窩案共立案查處了府谷縣紀委副書記王永勇(目前岐山縣法院正在審理中),、靖邊縣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王新軍(受賄9萬元,已判刑1年)和寧夏民政官員朱琳(受賄32萬,,已經被判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