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紅線
第九十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