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1日,,劉忠林被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認為,,劉忠林因男女關系問題,,將被害人鄭某某殺害,,手段殘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嚴懲,。但鑒于本案具體情節(jié),可予以從輕判處,。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劉忠林死緩判決。在其后的服刑期間,,劉忠林及其家屬不斷申訴,。
28年之后被宣判無罪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此案再審,。2016年1月22日,,劉忠林刑滿釋放。同年4月,,劉忠林案第一次開庭,,但案件一直未宣判。
直到2018年4月20日上午9時許,,吉林高院對劉忠林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顯示,經審查,,劉忠林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證據,;除劉忠林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指向劉忠林作案;原判認定的被害人死亡時間,、作案工具均無證據支持,。
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劉忠林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原審被告人劉忠林無罪。同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告知劉忠林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獲國家賠償460萬元
2018年5月23日,劉忠林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其中包括787萬余元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和8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月7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遼源中院向劉忠林支付國家賠償金合計460萬元,,包括無罪羈押9217天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劉忠林放棄交通費、住宿費,、資料費,、誤工費、后期治療費和要求履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其他賠償請求。
遼源中院稱,,自劉忠林遞交國家賠償申請以來,,遼源中院多次到劉忠林所在地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經協(xié)商達成國家賠償協(xié)議,。劉忠林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后,對賠償結果表示認可和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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