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東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681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一,、禁止黃某毆打陳某某,;二,、禁止黃某騷擾,、跟蹤,、威脅陳某某及其近親屬,。
如何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一是看證據(jù)是否確鑿,如報警記錄,、信訪材料,、病歷材料等,,能充分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準許人身保護;二是通過聽證或詢問認定是否存在家暴行為,,以便有針對性,、快速地認定家暴,及時保護受家暴者及其親屬方,。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聯(lián)動保護機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將裁定抄送給被申請人所在轄區(qū)派出所,、婦委會,、社區(qū)等,并保持緊密互動,,互相配合,,對裁定人身保護后再次出現(xiàn)的家暴行為進行嚴厲處罰。聯(lián)動機制對受家暴方的緊急求助起到了關鍵作用,。
案例十,、洪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包某(女)與被申請人洪某原系戀人關系,雙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zhí)過程中毆打包某,,導致包某頭皮裂傷和血腫。包某提出分手,,并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過打電話,、發(fā)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包某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洪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包某擔心洪某繼續(xù)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無視禁止,,繼續(xù)通過打電話,、發(fā)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騷擾包某,威脅包某與其和好繼續(xù)交往,期間發(fā)送的消息達300余條,。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司法懲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幾點典型意義:第一,,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利,,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中國幾千年來都有“法不入家門”的歷史傳統(tǒng),但隨著時代的更迭和進步,,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已經(jīng)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第二,,依法對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予以懲戒,彰顯了遵法守法的底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已經(jīng)觸碰司法底線,,必須予以嚴懲,。第三,通過嚴懲家暴行為,,對施暴者起到了震懾作用,,弘揚了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胺ú蝗爰议T”已經(jīng)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嚴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讓反家暴不再停留在僅僅發(fā)布相關禁令的司法層面,對施暴者予以震懾,推動整個社會反家暴態(tài)勢的良性發(fā)展,。
陜西禁止任何形式家暴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