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這一案件,,有觀點認為:我國刑法中,,如果涉嫌故意傷害罪,但鑒定結果是只導致輕微傷,,是無法定罪的,。對此,,阮齊林解釋,,一般打架斗毆的案件,,傷情鑒定是否構成輕傷對能否定罪十分重要,,但在唐山毆打女性案件中,,尋釁滋事罪可以兜底適用,。“傷情鑒定方面在我國相當成熟,,也很專業(yè),,很穩(wěn)定。日常生活中打架的,,不是尋釁滋事的,,只能定故意傷害,有輕傷就能定罪,,沒輕傷就定不了罪,,這個鑒定才非常關鍵。(但唐山)這個案子,,在公共場所,,具備隨意打人,調戲女孩,,發(fā)生爭執(zhí)之后動手打人,,符合尋釁滋事的動機,同時又在公共場所擾亂了公共秩序,。因此,,涉嫌尋釁滋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能鑒定出輕傷來也是尋釁滋事,,最后鑒定出輕微傷,,也是尋釁滋事,對定罪沒影響,?!比铨R林說。
阮齊林認為,,在定罪量刑上,,最終可能擇一重罪論處。“構成尋釁滋事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以下,;如果造成輕傷的,同時又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它是一個打人行為造成的,,同時構成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和尋釁滋事罪,是擇一重罪定罪處罰,,所以只定一個罪,,定重的(罪名)。(如果是故意傷害)輕傷是三年以下,,尋釁滋事是五年以下,,定重的話應該定尋釁滋事(罪)重一些;如果是重傷的結果,,那么根據法律規(guī)定,,(刑法)234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最高刑是十年,,因此(定故意傷害罪)比尋釁滋事罪就要重了,那么罪名就是故意傷害罪,?!?/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