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陸先生喝酒是其主動行為,,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狀況的好壞、酒量大小等相關情況具有充分的認識并保持足夠的清醒,,但陸先生在其出差回來身體較疲憊的情況下,,還頻頻向他人敬酒,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柳杉公司作為年會的組織者,應確保年會參加者的人身安全,,柳杉公司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一審法院判定柳杉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柳杉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審理中,雙方各持己見,,柳杉公司堅持認為其對于陸先生參加年會飲酒后死亡一事沒有過錯,,作為年會組織者,已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陸先生家屬則認為一審法院判定的賠償比例合法合理。
審理后,,雙方都表示有調(diào)解的意愿,,故請求法院主持調(diào)解。上海一中院基于本案客觀事實,,厘清雙方各自存在的問題和責任,,結合法、理,、情,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就公司支付員工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妥善化解了本案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