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張先生凌晨來到某部隊訓練場跑步,,不慎跌入訓練壕溝受傷,,經(jīng)鑒定為10級傷殘。張先生以部隊未安全管理訓練場為由,,起訴索賠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21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北京海淀法院判令部隊賠償張先生近6萬元,。
張先生訴稱,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5時許,,他來到家附近的某部隊訓練場跑步,,不慎跌入沒有任何防護的訓練壕溝,導致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診斷,,其腰、胸等多處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司法鑒定傷殘等級為10級。
張先生認為,,該訓練場由部隊設置并管理使用,,無任何限制措施,,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附近居民都可以在部隊非訓練時間鍛煉,。故訴請法院判令部隊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1萬余元,。
庭審中,部隊方面辯稱,,張先生所要的醫(yī)藥費很大一部分都經(jīng)醫(yī)保報銷了,,且其所主張的費用很大一部分不合理。另外,,事發(fā)當天霧氣蒙蒙,,能見度很低,張先生鍛煉摔傷應該自己擔責,,故不同意賠償,。
海淀法院審理查明,該部隊曾于2010年在訓練場外貼出使用管理規(guī)定,,稱該場地可供部隊訓練及居民體育健身,。據(jù)張先生提交的事發(fā)場地照片顯示:涉事壕溝上雖有遮擋欄覆蓋,但是與壕溝之間有間隙,,沒能完全遮擋,。法院認為,張先生發(fā)生意外的壕溝深兩米,,為訓練專用,,對普通居民鍛煉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部隊作為訓練場地的管理者,,沒有證據(jù)證明壕溝遮擋欄在事發(fā)時是蓋好的,,故對張先生的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另外,,張先生第一次進入訓練場地不熟悉環(huán)境,,在能見度較低的情況下,不應盲目進入訓練場,,故應承擔一定程度的過錯,。最終,海淀法院判令部隊賠償張先生近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