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常州一男子發(fā)現取款機里有銀行卡取走5千被罰2萬)
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家住橫林的趙某開車到鎮(zhèn)上的自動取款機取錢,由于車子停在路邊未熄火,,趙某取錢后便匆忙駕車離開,。誰知車子剛開出去不到二百米,趙某的手機上收到了一條銀行短信,,提示其銀行卡成功取款人民幣5000元,。
趙某心里一驚,自己剛剛取錢時明明已經收到過短信提醒了,,而且取款金額也不對呀?
此時才猛地想起,,自己剛剛取錢時走的匆忙,,銀行卡忘退了,卡上還有不少錢呢,!趙某趕緊掉頭趕到銀行,,然而銀行卡早已不見蹤影。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幫助下,,趙某報了警,。
警方介入后,查看銀行監(jiān)控發(fā)現,,趙某取款離開后,,一名二十多歲的小伙子緊跟著進了銀行,在取款機上操作一番后也很快駕車離開,。
通過技術偵查,,警方很快將這名男子抓獲。
原來,,在常務工的河南人王某,,在ATM取款時發(fā)現里面已有一張銀行卡,界面顯示在取款狀態(tài),,便一時貪心,,隨手取了5000塊,,并將卡帶回了宿舍。到案后王某表示非常后悔,,因自己的一時貪念將受到刑法的制裁,。
近日,經開區(qū)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王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檢察官說: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包括借記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種行為,,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