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42萬元買下一輛奧迪Q5白用3年還賺128萬元
豐都縣消費者姚先生幾年前花42萬元左右,買了一輛奧迪Q5,。該車出故障后檢查發(fā)現(xiàn),,有些部件竟然是加裝的,。近日,,市三中院查明該車屬于低配改中配銷售,,判銷售商退一賠三——姚先生白用近3年車不說,還要獲賠近128萬元,。
買輛車轉(zhuǎn)了4家銷售商
2014年4月11日,,姚先生與豐都縣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下稱豐都銷售公司)簽訂《整車銷售合同》,約定姚先生向該公司購買黑色奧迪Q5一輛,,購買價為42.66萬元,,并口頭約定車輛型號為技術型(中配)。
經(jīng)查明,,合同簽訂后,,姚先生向豐都銷售公司支付購車定金42.66萬元。豐都銷售公司與另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聯(lián)系車輛并支付購車款42.36萬元,。這家公司又與北京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銷售公司)聯(lián)系貨源并簽訂車輛定車合同,,并支付購車款41.86萬元。
2014年4月21日,,豐都銷售公司向姚先生交付車輛,。此后,北京銷售公司將姚先生的信息告知吉林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吉林銷售公司),,由后者向姚先生出具了38.0152萬元的購車發(fā)票,。
網(wǎng)絡圖
一審判3倍賠近128萬元
姚先生接車后不久,該車被檢測出后雨刮不工作,、后排不出風,、后視鏡不能折疊等故障,原因是加裝導致,,建議拆除,。
姚先生要求豐都銷售公司更換車輛無果后告到法院,要求以上4家汽車銷售公司連帶為其更換訴爭車輛,,并3倍賠償購車價款127.98萬元,。
法院查明,2014年4月3日,,北京銷售公司以380152元價格,,向吉林銷售公司購買了本案訴爭車輛(奧迪Q5進取型)。奧迪Q5進取型與技術型是不同配置,,前者售價要低4萬多元,。本案訴爭車輛原廠為進取型配置,無電動折疊外后視鏡,、可加熱,,無三區(qū)自動空調(diào)等配置,。
一審法院以豐都銷售公司構成消費欺詐為由,判決其賠償姚先生127.98萬元,。
驗收過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豐都銷售公司不服上訴,。市三中院二審認為,姚先生與豐都銷售公司簽訂的《整車銷售合同》雖未對車輛配置進行具體約定,,但買賣雙方均認可車輛配置為中配,,但交付車輛無此配置,不符合雙方約定,,系低配車改裝而成,。姚先生按消法規(guī)定,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定由出具購車發(fā)票的吉林銷售公司承擔賠償違約責任,但豐都銷售公司對車輛驗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市三中院遂改判由吉林銷售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姚先生127.98萬元,。如果吉林銷售公司對上述債務履行不能,由豐都銷售公司對履行不能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重慶晚報記者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