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3年2月,,孫鴻志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副局長,李學軍明知丈夫孫鴻志與吉林省煤礦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具有上下級關系的情況下,,與孫鴻志商議后共同收受潘某所送的價值人民幣32.26萬元的帕薩特轎車一輛,,由李學軍使用。
李學軍供述稱,,2002年左右,,潘某給她與孫鴻志購買一臺帕薩特轎車,大概30萬左右,。2009年左右,,她將車輛出售,所得款項20萬元用于自己花費,。
李學軍表示,,潘某送車是想感謝孫鴻志對他的支持和幫助,因為原先孫鴻志任過吉林省煤炭工業(yè)局的領導,,后來任松原市的市長,,潘某是搞煤炭行業(yè)的,,他有求于孫鴻志,孫鴻志對潘某也很關照,。
孫鴻志供述稱,,2003年,他想給李學軍弄輛車開,,就向潘某借車,,潘某同意了。他與李學軍選車后,,潘某買了一輛新帕薩特轎車,,落戶在公司名下。他曾表示將車還給潘某,,但潘某說不要了,。
2009年,他與李學軍商量將車賣掉,,所得25萬元車款歸李學軍支配了,。
孫鴻志表示,他任煤炭局局長期間,,在公司改制過程中給潘某提供了幫助,,將國有資產(chǎn)剝離出去,成立了純民營公司,,潘某因此獲利,。
潘某在證言中稱,2003年,,孫鴻志讓他弄輛車給李學軍開,,他稱“公司的車都是舊的,給嫂子買臺新車”,。后來他按照孫鴻志選中的車款車型購買了一輛新車,,交付給孫鴻志、李學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