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孫鴻志稱車輛用不著了要退還給潘某,,潘某說這輛車送給他們不要了,。后來孫鴻志向他要了車輛手續(xù)把車處理了。潘某表示,,在公司改制過程中,,孫鴻志給他提供了幫助,改制按照他的想法進行,,將國有資產(chǎn)剝離后成立民營公司,,他獲取了巨大利益。
幫華煤承攬工程借投資名義收好處
法院查明,,李學軍和孫鴻志曾以合作投資的名義,,先后接受華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安某給予的60萬元,并為安某的公司在礦山工程總承包資質(zhì),、承攬煤礦建設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李學軍供述稱,2007年,,她與孫鴻志商議以李某紅的名義入股安某公司50萬元,,實際上他們并未出資,50萬元的實際出資人為安某。
2009年分紅,,安某公司將60萬元打入她提供的賬戶,,這些錢后來取出用了。
安某在證言中稱,,孫鴻志在做松原市市長之前,,給華煤公司提供了很多幫助,比如在華煤集團經(jīng)營困難時,,孫鴻志幫忙從省煤炭局多次借款用于企業(yè)經(jīng)營,。公司資質(zhì)不夠時,,也是在孫鴻志協(xié)調(diào)下,,才順利拿到了資質(zhì)。孫鴻志還曾跟相關(guān)項目負責人打招呼,,幫助安某公司順利承接到一些項目等等,,“為表示感謝才給李學軍夫婦錢?!?/p>
幫人拿項目當人大代表收投資分紅不敢取
在向李學軍夫婦行賄的人中,,張某給的錢最多。
法院查明,,2010年5月,,孫鴻志利用擔任中共吉林省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為MI能源公司董事長張某提供幫助,,李學軍與丈夫?qū)O鴻志共同接受張某以合作投資名義給予的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