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被離婚法院認定中介擔責
終審判決解除合同返還定金
孫某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張先生名下的“滿五不唯一”房屋,,而在買房過程中,,張先生發(fā)現交易稅費檔案中竟然有自己的離婚證,但自己明明家庭和睦,,生活幸福,。后經了解,中介此舉是為了幫助孫某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買賣雙方就稅費問題引發(fā)爭議,,孫某起訴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張某則反訴要求解除,。一審判決解除合同,、返還定金。雙方均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賣房過程房主“被離婚”
2015年3月9日,孫某與張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先生將其名下一套位于昌平區(qū)的房屋以總價134.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孫某,。購房合同中注明該套房屋性質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但并非張某家庭唯一住房”(以下簡稱“滿五不唯一”),同時約定由孫某承擔交易中應繳納的所有稅,、費,,若不按約定繳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的,其應向對方支付房屋成交總價20%的違約金,。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張先生發(fā)現孫某僅繳納了契稅,但并未交納“滿五不唯一”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心存疑慮的張先生經查詢發(fā)現交易稅費檔案中竟然有自己的離婚證,,不僅如此,,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表且上面也有他的簽名。但張先生本人不僅沒有離婚,,也從未在類似表格上簽過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