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14份刑事判決書披露了內蒙古自治區(qū)首府呼和浩特原市長湯愛軍的家庭式腐敗案情:湯愛軍一人落馬,,妻子,、兒子均牽涉卷入,;在湯愛軍一審被判后,,其兒子、妻子也先后被判獲刑,。
2016年10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湯愛軍受賄案,,判決湯愛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
兩個多月后,即2017年1月,,湯愛軍的兒子湯聰、妻子王榮杰的案件亦先后被鄂爾多斯市基層法院宣判。湯聰,,原系中國農機院現代農裝科技有限公司技術員;王榮杰,,系內蒙古人民醫(yī)院原主任醫(yī)師,。
2017年1月6日,,準格爾旗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湯聰因犯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2017年1月24日,,達拉特旗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榮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1999年至2013年,,湯愛軍為呼倫貝爾市呼盛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趙廣玉,、內蒙古萬銘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鄔倩、李建勇等59人(企業(yè))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789萬余元,。
人民網此前報道,湯愛軍的判決書有190多頁,,宣讀了一個多小時,,法院逐一認定了湯愛軍的59項犯罪事實,。
澎湃新聞注意到,公開的14份刑事判決書主要涉及湯愛軍在工程承攬,、協調煤炭外運指標,、安排調動工作、干部提拔使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財,。受賄時間主要集中于從2004年其擔任呼倫貝爾市委副書記、市長開始,,一直到其落馬被查的前半年,,即2014年2月,。
值得注意的是,湯愛軍是2013年12月退休的,,在退休后,,仍有行賄人向其贈送金條,。
湯愛軍 資料圖
插手承攬工程
公開的14份刑事判決書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湯愛軍利用職權影響力插手工程,,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后接受請托人賄賂,。此外,,這些行賄人員均是在2014年8月湯愛軍被調查后,陸續(xù)主動投案,。
在公開的14份刑事判決書中,有關湯愛軍利用職權插手工程的事實最早是在其擔任呼倫貝爾市長任上,。
2004年,陳巴爾虎旗人民政府確定開發(fā)陳巴爾虎旗寶日希勒巴彥煤礦一號井,、二號井,。湯愛軍的老鄉(xiāng)趙某某作為呼倫貝爾某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某礦業(y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某礦業(yè)公司在陳巴爾虎旗開發(fā)煤礦,,請托時任呼倫貝爾市市長湯愛軍,,湯愛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某礦業(yè)公司取得煤炭資源的競爭優(yōu)勢、幫助辦理申報和批準手續(xù)等,,后某礦業(yè)公司順利成為陳巴爾虎旗巴彥二號井采礦權人和開發(fā)業(yè)主,。
2008年至2012年期間,,在湯愛軍已經調任呼和浩特工作時,王榮杰幫助湯愛軍先后五次收受趙某某賄賂款700萬元人民幣,。
除了插手煤礦開發(fā)外,湯愛軍還幫人協調煤炭外運指標,。
2008年煤炭市場競爭激烈,煤炭鐵路外運指標緊張,。2008年底,內蒙古某某運銷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加其煤炭鐵路外運指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拿著一份清水河縣政府給呼和浩特市政府的相關報告,,找時任呼和浩特市市長湯愛軍尋求幫助,湯愛軍簽字后,,呼和浩特市向呼和浩特鐵路局發(fā)函請求增加王某某公司的外運指標,呼和浩特鐵路局因此增加了王某某公司的鐵路外運指標。
為了感謝湯愛軍在煤炭外運指標上提供的幫助,,王某某先后兩次送給湯愛軍現金及用餐卡折合人民幣10.5萬元。
此外,,道路等市政工程和礦產開發(fā)也是湯愛軍插手的領域,。
2005年,調任呼和浩特市擔任市長不久,,湯愛軍就插手了呼和浩特市飛機場至黃河少鎮(zhèn)河西公司專用公路改建工程項目。他幫助福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愛湛拿下了項目,,郝愛湛跑到其家中,,送了10萬元。
2009年到2012年期間,,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璟祥礦產品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武璟與他人合伙承攬了呼和浩特市政管理局遠經二路道路及雨污水管道路燈工程,。在工程沒有驗收的情況下,湯愛軍要求呼和浩特市財政局提前支付工程款540萬元。2014年2月,,武璟通過湯愛軍妻子向湯愛軍贈送了一根500克金條,,價值15萬余元。
2008年9月,,張立貴等人以5.82億元競買呼和浩特市武川縣后卜子鐵礦采礦權,,后因其沒有繳納競買價款。按照約定,,張立貴繳納給呼和浩特國土資源局的7000萬元保證金不予退還,。
后經湯愛軍協調,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退還了張立貴3970萬元,并從保證金內替張立貴繳納了拍賣公司的拍賣傭金1360萬元,。作為回報,,2009年10月,湯愛軍收受了張立貴通過他人送的20萬元人民幣,。
幫違規(guī)開發(fā)的地產商減輕處罰
湯愛軍不僅幫人承攬工程打招呼,,還幫違規(guī)開發(fā)的地產商減輕或逃脫有關行政部門的處罰。
2009年,,內蒙古建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在開發(fā)公主花園住宅小區(qū)項目時,,將應建設12層的樓房建成16層。按規(guī)定對于違規(guī)建設應接受規(guī)劃部門處罰,。
為免除罰款,,內蒙古建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李增水以公司的名義,送給時任呼和浩特市長湯愛軍一張存有1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后湯愛軍的妻子王榮杰將該張卡上的款項取出用于日常生活花銷,。
2016年12月1日,準格爾旗人民法院判處內蒙古建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20萬元,;李增水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還有一份判決書也提到,一地產商想通過以繳納罰款形式調整容積率的事項,,向湯愛軍行賄,。
2008年,內蒙古泰禾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王某某希望通過以繳納罰款形式調整容積率,,為此,,通過一個名叫鄭偉業(yè)的人拜托湯愛軍幫忙。
因繳納罰款方式調整容積率不符合政策規(guī)定,,呼和浩特市規(guī)劃局不同意以繳納罰款的方式為內蒙古泰禾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開發(fā)的“筑·家”項目調整容積率,。
2008年11月的一天,,鄭偉業(yè)再次找到湯愛軍,就房地產項目以繳納罰款方式調整容積率事項上讓湯愛軍再次給予幫忙,,并送給湯愛軍30萬元人民幣,。
時任呼和浩特市規(guī)劃局局長周某證言稱,湯愛軍就“筑·家”項目以繳納罰款形式調整容積率的事情電話咨詢過他,,他當時告知湯愛軍此事違反相關規(guī)定,,無法辦理。
2014年6月,,即湯愛軍落馬前兩個月,湯愛軍將30萬元退還給了鄭偉業(yè),。2015年1月26日,,湯愛軍涉嫌受賄罪被正式逮捕。當日,,鄭偉業(yè)向中共內蒙古自治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上交現金30萬元,。
2016年11月29日,準格爾旗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鄭偉業(yè)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安排工作,、人事調動晉升
公開的14份刑事判決書中,有多份直指湯愛軍在擔任地方主官時,,利用幫人安排工作和在人事調動晉升上收受他人賄賂,。
公開的一份判決書顯示,2009年初,,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行行長的李純樸,,想繼續(xù)留在呼倫貝爾分行工作,不愿調回內蒙古分行,。于是,,李純樸去呼和浩特市開會時,去湯愛軍家中請求湯愛軍與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行長溝通,。后經湯愛軍從中協調,,李純樸如愿以償。2010年春節(jié)前,,李純樸在湯愛軍家中送給湯愛軍10萬元人民幣,。
公開的另外一份判決書顯示,2010年,、2011年湯愛軍收受李占文夫妻二人送予的人民幣5萬元,,向玉泉區(qū)區(qū)委相關領導打招呼,幫助提拔李占文,。之后李占文被提拔為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長和廊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之后,,同樣的方式,湯愛軍再次收受李占文夫妻二人的10萬元,。2013年,李占文被提拔為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教育局黨委書記,。
在卸任呼和浩特市長職務后,,擔任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湯愛軍在幫人安排工作和干部提拔上仍四處使力,。
2012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陽光乒乓酒店總經理郭某某妻子的姐姐李某某,,為其女兒張某安排工作,交給郭某某10萬元人民幣,。2012年4月,,郭某某找到時任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委員湯愛軍,請托湯愛軍和內蒙古銀行董事長楊某某打招呼,,安排張某到內蒙古銀行工作,,并將裝有現金10萬元人民幣的檔案袋放在湯愛軍家客廳茶幾上。
之后,,湯愛軍給楊某某寫了一封信并專門給楊某某打電話說:“郭某某會拿著我寫給你的信,,請你安排他的一個親戚到內蒙古銀行工作”,,楊某某答應了,。不久,,張某就被安排到了內蒙古銀行工作,。
公開信息顯示,,2012年4月,內蒙古銀行董事長是楊成林,,其于2014年7月落馬被查,。
2012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開展副處級調研員選拔工作,時任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經濟貿易處主任科員的劉凱,,為使自己能夠提任副處級調研員。經與其姐姐劉偉商議,,去湯愛軍家看望湯愛軍妻子時,請托湯愛軍為劉凱提拔副處級一事予以幫忙,,湯愛軍答應幫忙,劉凱在離開時給予湯愛軍人民幣10萬元,。
湯愛軍收受賄賂之后,向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廳長張某提出在劉凱提拔上給予照顧,。后因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領導調整,副處級調研員選任工作暫停,。
妻子幕后收錢
在湯愛軍收受1789余萬元贓款過程中,,其妻子王榮杰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干部前臺辦事,家屬幕后收錢”的典型案例,。
公開的一份判決書顯示,2005年,,時任內蒙古萬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鄔倩跟王榮杰表示,自己想要開發(fā)“上東領?!钡姆康禺a項目,如果能得到湯愛軍市長的支持,,可以給王榮杰和湯愛軍一套二三百平米的房子。
在開發(fā)“上東領?!狈康禺a項目過程中,湯愛軍利用其擔任呼和浩特市長的職務便利,,在該項目的全額減免配套費,、未批先建等方面,給予內蒙古萬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幫助,。
“上東領?!表椖客旯ず螅?010年3月,,鄔倩將承諾給湯愛軍的房屋折算成現金150萬元,存入王榮杰指定的其兒子湯聰的銀行卡中,。
此外,,湯愛軍還應鄔倩請托,,幫內蒙古萬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工程,。
2005年,,應鄔倩的請托,,湯愛軍幫助內蒙古萬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承攬托克托縣景觀大道施工建設工程,通過向托克托縣相關領導打招呼,,提前向鄔倩透露了標底,后內蒙古萬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順利借用浙江金順路橋有限公司之名,,簽訂了此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施工,。
2006年,再次應鄔倩請托,,湯愛軍又幫助內蒙古萬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承攬了呼和浩特市金川開發(fā)區(qū)經二路道路建設工程,內蒙古萬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借用浙江金順路橋有限公司之名以BT模式承攬下金川區(qū)經二路建設工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內蒙古萬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違反約定提前收取了工程款,。
為了感謝湯愛軍并與其拉近關系,,鄔倩在節(jié)假日以及湯愛軍兒子,、女兒結婚時,,送給湯愛軍共計43萬余元。
2012年11月,,王榮杰以借款買車為由,在其女兒家中收取鄔倩40萬元,,且事后并未歸還。王榮杰將這件事告知了湯愛軍,,湯愛軍未表示反對,。
在王榮杰受賄一審判決書中,,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王杰榮與湯愛軍共同受賄1040萬元。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審理后也認定了上述受賄金額,。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王榮杰案中,,最大的行賄人是湯愛軍的老鄉(xiāng),內蒙古某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某,,他送給王榮杰700萬元人民幣;第二大行賄人是內蒙古萬銘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鄔倩,,她送給王榮杰190萬元人民幣,。
此外,還有一名地產商送給王榮杰150萬元人民幣,。
2006年,李某2作為內蒙古名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了順利開發(fā)“名都楓景小區(qū)”建設項目,通過他人請托時任呼和浩特市市長的湯愛軍,。湯愛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該項目在不具備開發(fā)條件的情況下享受了呼和浩特市房地產開發(fā)優(yōu)惠政策,。
項目完工后,李某2欲送一套房子給湯愛軍表示感謝,,因為位置不合適等原因,湯愛軍沒有接受,。2012年,李某2從公司賬戶中提款150萬元,,交由中間人送到湯愛軍正泰小區(qū)的家中,,王榮杰收受了該款,。
兒子受賄
除了妻子幕后收錢外,,湯愛軍的兒子也因受賄卷入其中。
湯聰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湯愛軍之子湯聰,,在湯愛軍落馬當天,,即2014年8月16日,因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區(qū)分局執(zhí)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約三個月后,,2015年1月9日被準格爾旗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經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準格爾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檢方指控:2009年,,湯愛軍給內蒙古巨華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巨華集團”)董事長王某某打電話稱其子湯聰準備結婚,想在巨華集團開發(fā)的“巨海城”項目購買一套房屋,,要求其給予優(yōu)惠,。
王某某讓湯聰按房屋的一半價格交房款,,湯聰最終按房屋的一半價格交了房款。2009年,,湯聰以95萬元的價格購得市場價為177萬余元的“巨海城”六區(qū)一套251.49平米復式結構房屋。
2010年7月16日,,湯愛軍和湯聰認為反腐形勢嚴峻,擔心該事敗露,,二人商議后由湯聰向巨華集團補交了剩余房款。
補交房款時,,王某某和湯聰說待湯聰將另外剩余房款80萬元補交后,,再由王某某將補交的房款退還給湯聰,湯聰表示同意,。
2010年7月16日,湯聰將剩余房款80萬元交予巨華集團財務,,之后王某某扣除了稅款后將剩余的702000元人民幣退還給湯聰,湯聰予以收受并在事后告知了其父親,,湯愛軍表示認可和接受,。
經審理,,準格爾旗人民法院認定了上述受賄事實。
湯聰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還披露了,,湯聰利用其父親影響力,,兩次收受他人賄賂,。
2009年5,、6月份左右,湯聰的朋友時某向湯聰提出,,其朋友張某1的女兒張某2想安排、調動工作,,請托湯聰找其父親湯愛軍幫忙,,湯聰答應后,張某1將呼和浩特市建委出具的接收請示交給湯聰,,委托湯聰找其父親簽注意見,。
隨后,湯愛軍在湯聰交給其的呼和浩特市建委請示文件上簽署“由編辦和人事局進行辦理”的意見,。湯聰將湯愛軍簽注了意見的呼和浩特市建委請示文件交給張某1,,張某1找相關人員辦理了后續(xù)手續(xù),張某1的女兒張某2取得了當時呼和浩特市建委下設呼和浩特市園林局的事業(yè)單位編制并調入該局工作,。
事后,,張某1為了感謝湯聰找其父親幫忙,給予湯聰15萬元人民幣,。湯聰收受該15萬元并用于自己的花銷,。
2012年,內蒙古天地長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天地長公司”)因開發(fā)呼和浩特市東影南路房地產項目,,需向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儲中心交納3000萬元的拆遷保證金,,天地長公司董事長時某和湯聰說這3000萬元想分批交納能省點利息,讓湯聰找時任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儲中心主任孟某說一下,,之后湯聰找了孟某,,孟某同意分批交納。為表示感謝,,時某送給湯聰10萬元人民幣,,湯聰收受了該筆款并用于自己花銷。
最終,,準格爾旗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湯聰伙同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父親湯愛軍(另案處理),,利用湯愛軍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湯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湯某的近親屬,,通過湯愛軍職務上的行為和利用湯愛軍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7年1月6日,,準格爾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湯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湯聰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