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網(wǎng)訊 徐女士在庭上欠債40萬元,,多年不愿支付,。領到100萬元拆遷補償款,立馬轉移,。得知涉嫌刑事犯罪后,,她打款12萬元到法院,但為時已晚,。15日上午,,這名老賴坐上官渡區(qū)法院的審判席,因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獲刑兩年零六個月。楊某稱,,2000年8月,,徐女士向他借款40萬元,約定楊某需要時徐女士就還,。徐女士則稱,她沒有向楊某借錢,,而是與楊某共同做項目,,40萬元是楊某的投資款,。
記者熊波攝影報道
2012年,官渡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徐女士歸還楊某40萬元并承擔利息,。徐女士上訴到昆明中院,,同年11月昆明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楊某向官渡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申請強制執(zhí)行,。
然而多年來,,執(zhí)行法官多次上門執(zhí)行,徐女士一分錢都不愿還,。執(zhí)行法官查詢徐女士銀行交易流水得知,,2016年7月12日,徐女士收到一筆57萬多元的拆遷補償款,,這筆款項到賬第二天,,就被她到銀行取款20萬元、轉賬37萬多元,。同年7月25日,,徐女士又收到42萬余元拆遷補償款,她采用同樣的方法,,次日就將錢轉移,。
執(zhí)行法官認為,徐女士的行為是典型的“拒執(zhí)罪”,。2016年9月2日,,徐女士被官渡公安分局取保候審,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徐女士應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其刑責,。
庭審中,,徐女士不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她說,,拿到100萬元拆遷補償款后,,她已主動將欠楊某的12萬元打到法院賬戶。而因為要還其他人錢,,所以無力償還楊某剩下的債務,。
公訴機關認為,根據(jù)徐女士提供的證據(jù),,其2016年支出為30余萬元,,是有能力償還楊某債務的。另外,,徐女士打款前,,“拒執(zhí)罪”案已移送警方偵查,,因此她的還款行為只能認為是構罪以后的酌定從輕情節(jié)。
經(jīng)審,,官渡區(qū)法院認為,,徐女士行為惡劣,情節(jié)嚴重,。法院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徐女士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宣判后,,徐女士當庭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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