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5月17日訊 7旬老太到超市購物,,被貨架旁的紙箱絆倒摔骨折,要求超市賠償未果,,將其告上法院,。超市方面以紙箱擺放合理、老人沒有自我注意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近日,,大慶市高新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糾紛案,超市方面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賠償老人各項損失共計3.8萬余元,。
2016年2月,大慶市71歲的陳老太(化名)到薩爾圖區(qū)某超市購物,,幾次往返同一貨架,,最后決定將自己已經放到貨架上的物品拿回到購物車內。就在她取商品時,,不慎被放在過道上的紙箱絆倒,,起來后覺著右胳膊不敢動了,便立即找來家人前往醫(yī)院,。后經鑒定,,其為右側肱骨外科頸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90日??紤]年齡較大,,醫(yī)院要求老人在家休養(yǎng),花費醫(yī)療費總計787.5元,。事后陳老太找到超市協(xié)商賠償,,因賠償數(shù)額未達成協(xié)議,,她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補助金,、營養(yǎng)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共計4.9萬余元,。
近日,大慶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法院審理了此案,,在庭上,,超市方面辯解稱,紙箱沒放在行人通道,,陳老太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為了拿回其之前放在貨架上的商品,,沒有注意腳下的紙箱。她摔倒前在摔倒處來回走動,,已經知道紙箱的位置,,其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盡到注意義務,,所以法院應駁回陳老太的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某超市購物期間,,被放置在顧客通道的紙箱絆倒,,造成右側肱骨外科頸骨折。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由于超市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在超市內摔倒受傷,超市方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超市走動時應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對自己的損害亦負有一定的責任,,認定其自行承擔20%責任,。
故法院判決,超市賠償陳老太醫(yī)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8萬余元,訴訟費由超市方面承擔,。(孫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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