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賣家的父親賠償買家5萬元損失
中介公司認為,吳某在與王女士和中介公司簽合同時,,一直表現(xiàn)正常,,且有其親屬陪同,審查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是中介的義務,中介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吳某隱瞞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事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認為,,雖然吳某簽合同時有妹夫陪同,,但妹夫并非其法定代理人。而作為法定代理人的吳某某在得知上述合同簽訂之后較短時間內(nèi),,即通過明示的方式拒絕追認,,案件審理過程中亦不予追認,故應當認定上述合同為無效合同,。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被告方應將收取王女士的5萬元購房定金予以返還。中介費2.64萬元亦應由中介退還,。對于房屋上漲的差價款,,法院認為,,結(jié)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方賠償王女士損失5萬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