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少年審判工作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一批職校學生犯罪案例。
被告人閆某某,,男,,1999年11月20日出生,捕前系某電腦學院學生,。
2016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閆某某通過朋友劉某某介紹與被害人肖某(女,時年15歲)相識,,后三人于當晚在某小區(qū)共同飲酒,。閆某某趁肖某醉酒后進入臥室睡覺時,欲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遭到肖某的反抗,。劉某某聽到異常,進入該房間,,肖某趁機跑出臥室,,后又被閆某某扶回床上。閆某某趁肖某醉酒,、喪失反抗能力之機,,強行與肖某發(fā)生性關系。
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依法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閆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當庭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分析,,本案系一起被告人與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人民法院在辦理此類刑事案件時,一是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注重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和其他權益,避免辦案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本案中的兩個未成年人,,沾染飲酒惡習,大量飲酒后不能自控和自我防護,,一個鋃鐺入獄,,成為強奸犯,一個成為被性侵對象,,心理和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令人惋惜。未成年女性心智發(fā)育不成熟,,自我安全防范意識不高,,缺乏預防性侵害的能力,容易成為性侵害的對象,,在遇到侵害時不知,、不敢、不能及時想辦法向他人求救和進行自救,。
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閆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家庭教育和管理缺失,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年少放縱,,不能克制自己的欲望。在此,,大力呼吁社會,、學校和各位家長注重對未成年人進行法治宣傳和必要的性教育,讓未成年人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法治信仰,,建立健康的性觀念,增強未成年女性的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