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顯然,,開玩笑的信息并不具有上述特征。我們要給“信息”一個明確的定義就是為了防止被居心叵測的掌握執(zhí)法權的人濫用,!其實在本案中判斷這是不是一條“有效信息”的方法很簡單,,作一個調(diào)查統(tǒng)計就清楚了,,看有多少會同人因為相信了這條“信息”從打工的外地趕回來,看有多少本地人到縣政府去填申請表“申請老婆”,。如果有,,希望會同警方提供一個數(shù)據(jù)給公眾!
越南新娘(資料圖)
其次,,“冒充縣政府”更是一個偽命題,。龔某在信息的落款處寫上“會同縣政府宣”,其目的應該是為了加強玩笑的戲劇性,,而不是真的要冒充縣政府,,因為這樣一個沒有公章、沒有文號,、內(nèi)容怪異的玩笑是不會有人當真的,,這里就不需要再解釋了吧?如果我真的當成縣政府的文件,,除非我是豬腦子外加進水又被驢踢和門擠了(嗚嗚,,我的腦袋……)
再次,關于“尋釁滋事”的罪名,,我真的是無語了,。這個罪名讓我想起九七年刑法修訂之前的流氓罪,,這是一個口袋罪,囊括了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所有無法確定罪名又想要追究的行為,只要想定罪則以其名冠之,。沒想到20年之后,,我們的會同警方居然還能用這樣的條款進行行政處罰,不會是黔那啥技窮了吧,。
再再次,,趙荔認為任何一個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則必然應該有社會危害性存在,這是一個基本的法治理念,。在此文的形成過程中,,我與一位工作在公安法制部門的朋友范警官溝通這個事件,我說我感覺這事處理得過頭了,,本來就是一個玩笑而已,,他說我們也認為是,沒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沒有形成嚴重后果,,不宜處罰。我想會同警方的辦案人員也應該有這樣的覺悟,。本案充其量就是一個惡搞,,一個惡作劇而已,只是給網(wǎng)民平添了一些笑料,,并沒有帶來什么社會危害,,對于這樣的行為如果予以警告我認為已屬過分,又怎么能夠適用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