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應該是有限度的,超越固然不對,,過分限制亦然,。一個惡搞引起的行政拘留真的應該嗎?
今天朋友圈里瘋傳湖南懷化一女子因造謠傳謠被行政拘留10天,,起因是她在本地微信群里發(fā)布了一條“會同縣戶口30歲以上單身漢可到縣政府填表申請老婆,,政府從越南、緬甸申請發(fā)配”的信息,,會同縣公安局認為其發(fā)布傳播虛假信息,,構成了尋釁滋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
剛看到澎湃新聞這條微博題目時我只當是一個玩笑,,看到后來,,有會同警務公眾號的圖文。為了確定這是一條真實的新聞我追查到會同警務的公眾號(騰訊認證的),,并在公眾號里面真的找到了這條新聞,。我再也笑不起來了,我感覺我遇到了一群神人,,自己變成豬腦子了,!
警方對龔某處罰的理由是傳播虛假信息,引用的法條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項,,認為構成尋釁滋事,。那么我們來看看這條規(guī)定具體是怎么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大家從法條中看到了什么問題嗎,?信息是虛假的,進行了傳播,,然后定尋釁滋事,,給予治安處罰。好像一路走來程序上沒有什么問題,,森森然,,一副證據(jù)確鑿無懈可擊的樣子。
然而,,事實并不是大家看到的那樣,,而是另一副模樣:一個愛開玩笑的姑娘成了警方抓獲的女流氓!
首先,,“傳播虛假信息”是一個偽命題,。龔某發(fā)布的這條信息可謂“虛假”,虛假到任何一個稍有智商和生活判斷的人都會一眼識別出這是在開玩笑,,除非他同我一樣,,真的變成了豬腦子(這里排除那些故意以豬腦子的思維去作出判斷的人)。那么這樣的信息還屬于“傳播虛假信息”中的“信息”嗎,?
趙荔認為“傳播虛假信息”中的“信息”應該具備這樣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包含一定量的科學,、人文、社會等方面的知識內容,;
第二,,為人類社會生產、建設,、經營,、管理、分析和決策提供依據(jù),;
第三,,對人類的衣食住行起到一定的積極的或消極的影響作用。
很顯然,,開玩笑的信息并不具有上述特征,。我們要給“信息”一個明確的定義就是為了防止被居心叵測的掌握執(zhí)法權的人濫用!其實在本案中判斷這是不是一條“有效信息”的方法很簡單,,作一個調查統(tǒng)計就清楚了,,看有多少會同人因為相信了這條“信息”從打工的外地趕回來,看有多少本地人到縣政府去填申請表“申請老婆”,。如果有,,希望會同警方提供一個數(shù)據(jù)給公眾!
越南新娘(資料圖)
其次,,“冒充縣政府”更是一個偽命題。龔某在信息的落款處寫上“會同縣政府宣”,,其目的應該是為了加強玩笑的戲劇性,,而不是真的要冒充縣政府,因為這樣一個沒有公章,、沒有文號,、內容怪異的玩笑是不會有人當真的,這里就不需要再解釋了吧,?如果我真的當成縣政府的文件,,除非我是豬腦子外加進水又被驢踢和門擠了(嗚嗚,我的腦袋……)
再次,,關于“尋釁滋事”的罪名,,我真的是無語了。這個罪名讓我想起九七年刑法修訂之前的流氓罪,,這是一個口袋罪,,囊括了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所有無法確定罪名又想要追究的行為,,只要想定罪則以其名冠之,。沒想到20年之后,我們的會同警方居然還能用這樣的條款進行行政處罰,,不會是黔那啥技窮了吧,。
再再次,趙荔認為任何一個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則必然應該有社會危害性存在,,這是一個基本的法治理念,。在此文的形成過程中,我與一位工作在公安法制部門的朋友范警官溝通這個事件,,我說我感覺這事處理得過頭了,,本來就是一個玩笑而已,他說我們也認為是,,沒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沒有形成嚴重后果,不宜處罰,。我想會同警方的辦案人員也應該有這樣的覺悟,。本案充其量就是一個惡搞,一個惡作劇而已,,只是給網民平添了一些笑料,,并沒有帶來什么社會危害,對于這樣的行為如果予以警告我認為已屬過分,,又怎么能夠適用行政處罰,?
看完這種謠言,小編心里很想問一句:對象要是包分配,,還哪來這么多單身狗,。看了這則“緊急通知”的網友也哭笑不得——
@紳度X:想請教一個問題,,我已經到了法定結婚年齡,去民政局領證的時候,老公是自帶的還是等他們發(fā),?在線等
@停下來吃點藥吧: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希望政府重視
@蘿卜頭哦:發(fā)老婆,?還有這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