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安徽商報消息 去加油站加油,,一定要在熄火后打開油箱,,要在加油工加完油蓋上油箱蓋后才能發(fā)動車子離開,。然而,,在合肥市某加油站內,,一名司機因疏忽大意,,在加油槍還在油箱內就發(fā)動車子離開,,油槍遭拉拽彈出后砸中了旁邊的加油工,,導致加油工重傷,,最終落下傷殘,。這名司機因為自己的不小心付出了慘重的代價,近日,,一審法院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其作出判決,。
沒等加完油開走車加油工被砸倒
宮某(化名)是合肥一家銀行的職工,2013年8月的一天早晨,,他駕車來到合肥市一家加油站加油,。為他加油的是該加油站的加油工方某(化名)。
宮某停下車讓方某加400元97號汽油,,在加油過程中他遞給方某400元并要求方某為他開發(fā)票,,方某到加油站服務窗口開具發(fā)票后,遞給坐在駕駛室的宮某,。宮某拿到發(fā)票后,,沒有通過后視鏡觀察加油的情況,便點火發(fā)動轎車,。然而,,這一個疏忽大意,導致了悲劇發(fā)生。
因加油未完成,,插在油箱內的油槍被拉拽彈開,,重重地砸在方某的臉部,致方某左眼受傷,?!拔艺惺质疽馄渫O拢蚣佑凸鼙焕?,加油槍從加油口脫離回彈砸到我左眼,。”方某事后回憶稱,。
而司機宮某表示,,他當時以為加完油了,就直接點火啟動開車離開,,沒有注意到油槍還插在油箱上,,他剛開出幾米就聽到嘈雜聲,便立即停車,,下車后看到自己車子油箱蓋未關,,幫他加油的方某倒在地上,意識到方某可能是被油槍砸到,,他將對方送往醫(yī)院救治,。
司機被公訴該不該擔刑責成焦點
方某這一下被砸得不輕,左眼受了重傷,,多次前往醫(yī)院進行治療,。
經(jīng)安徽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方某因外傷所致遺留的后遺癥評定為工傷七級傷殘,。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方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
公安機關決定對宮某過失致人重傷一案立案偵查,宮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調查,。
檢方指控,應該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宮某刑事責任,。
為此,,宮某的辯護人認為,宮某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是屬于意外事件,。宮某駕車駛離加油站時,雖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加油槍未拔,,但油槍未拔致加油工受傷并不是宮某作為消費者“應當預見”的后果,,宮某不具備與之相適應的預見能力和預見義務,,宮某主觀上無過失。
辯護人稱,,即使認為宮某主觀上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因加油站內的道路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也應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宮某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構成刑事犯罪司機一審獲刑一年半
據(jù)了解,事發(fā)后宮某支付了方某賠償款20萬元,。
蜀山區(qū)法院審理認為,,主觀上,宮某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加油站這一特殊環(huán)境之下,,無論是作為駕駛員還是接受加油服務的人員,宮某都具有檢查加油是否完畢,、油槍是否拔出,、是否符合點火啟動條件等安全注意義務,宮某應認識到,,若未盡上述安全注意義務,,會導致嚴重后果的發(fā)生。宮某疏忽大意,,主觀上有過錯。因此,,本案不是意外事件,。
另外,法院認為,,雖然在加油站這一特殊“道路”上發(fā)生事故,,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也應作為交通事故處理,,但本案中導致方某重傷的原因并非是宮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直接駕駛車輛的行為,,而是宮某未盡檢查油槍是否拔出、加油是否完畢的義務,,宮某在未履行這一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即點火發(fā)動,、駕駛車輛前行,發(fā)生了油槍彈出而致方某重傷的結果,,因此本案不宜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傷,。
法院認為,宮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構成要件,。據(jù)此,,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宮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