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小兩口婚后沒有一起共同生活,,無法培養(yǎng)夫妻感情,,李先生決定起訴結束這段維持了5個月的婚姻。他要求丈母娘家返還自己當初給的9.6萬元彩禮錢,他向法院陳述,,因為彩禮錢,讓他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陷入困難境地。
法庭上,邵女士辯稱:她不是不愿意去大理生活,,而是她去了大理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彩禮錢她沒收到過,。
李先生拿出與丈母娘的通話錄音,,丈母娘在電話中說彩禮錢已經(jīng)被女兒花光了。
對此,,邵女士說:“誰知道你的錄音是不是真的,,如果是你編輯拼湊的呢?”
不過,,對于這段錄音,,邵女士的母親是認可的。
五華法院審理認為:兩人夫妻感情淡漠,,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已無繼續(xù)維持的必要,,離婚訴求應予支持,。
關于李先生要求退彩禮的事,根據(jù)他提供的電話錄音可證實丈母娘確實收過彩禮,,但小兩口已經(jīng)共同生活過,,李先生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送彩禮就導致他生活困難。同時他的請求也不符合法律關于應當返還彩禮的規(guī)定,。所以李先生彩禮返還的主張沒有得到支持,。李先生最后分到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一臺冰箱、一臺洗衣機,、一床蠶絲被和一枚婚戒,。
知識點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