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手騎哈雷摩托車意外身亡北京一商貿公司被判賠償62萬余元)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2015年6月,,劉先生在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購買了“哈雷戴維森”摩托車,。同年8月,尚處在增駕實習期內的劉先生,,在參加該公司組織的山路騎行時發(fā)生事故身亡,,劉先生的家人將該公司以及組織當天騎行的公司員工陳先生訴至法院。8月29日上午,,該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某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劉先生身故存在過錯,,判令該公司賠償劉先生家人62萬余元,。
據了解,2015年8月,,陳先生在微信群里發(fā)起了前往密云區(qū)的騎行活動,。活動約定在公司集合出發(fā),,具體線路由陳先生設定?;顒赢斕?,劉先生駕駛自己的哈雷摩托車前往某公司位于北京東潤展廳的大貿店與大家集合。當天下午13時50分,,當騎行車隊行駛至北京市密云區(qū)石城鎮(zhèn)黃土梁村時,,劉先生不慎撞到了路邊標志桿,并隨后跌至道邊溝內,。三個多小時后,,被送至醫(yī)院救治的劉先生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法庭上,,陳先生回憶稱,,發(fā)生事故的山路有連續(xù)轉彎和下坡,路旁也有相應的提示。他認為,,相較普通道路,,這樣的路段對于初學者雖然較難,但難度有限,。事故發(fā)生后,,自己對劉先生進行了救助,并第一時間聯(lián)系了醫(yī)院,、公安及公司,,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公司認為,,公司與劉先生之間僅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劉先生購車后雖參加了其組織的騎行學院,但學院的培訓早在騎行活動前一個多月便已結束,。并且,,劉先生在購車時曾與公司簽訂《哈雷戴維森騎乘者承諾協(xié)議》,承諾其參加任何騎行活動都必須遵守相應的法規(guī),,并同意由其本人自行承擔因此造成的任何傷害,,故劉先生的不幸身亡與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組織此次騎行活動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同時根據其他車友的證言可知,活動的參加者有理由相信陳先生是代表公司組織的騎行活動,,故應由公司承擔相應后果,。公司通過員工陳先生組織騎行活動,應對此次騎行活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陳先生在微信群中曾表示此次騎行活動屬于休閑型,,而其選取的騎行線路不僅包括多彎山路,還需進入高速公路行駛,,卻在騎行過程中并未安排救援車輛,,也未制定應急預案,應認定公司在騎行活動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