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女兒告了,說拆遷款她也有份,!”
記者從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法院了解到,,有一位九旬老人來到該法院的家事審判庭,老人情緒激動,,說女兒為了拆遷款把自己給告了,。這是怎么回事,?
老人: 嫁出去的女兒沒資格繼承拆遷款
老太太與丈夫在25年前建造了一棟二層樓房,房產(chǎn)登記在丈夫名下,。10年前丈夫去世,,一兒一女早已成家,老人現(xiàn)居住在養(yǎng)老院,。
因棚戶區(qū)改造,,老人及兒女和房屋征收辦公室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房屋征收辦公室將180萬元補償款匯入了老人的賬戶,。
拆遷款到賬后,,老人的女兒認為樓房是父親留下的遺產(chǎn),要求繼承三分之一的補償款,,也就是60萬,。這遭到了老人和兄長的反對。
老人認為樓房是自己和丈夫一起建造的,,現(xiàn)在丈夫去世了,,自己還健在,樓房應由自己來處分,。
老人說:“按照象山的習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拆遷補償款應歸兒子所有,女兒沒有資格繼承,?!?/p>
女兒自然不肯同意,,要和母親、兄長對簿公堂,,維護自己的權(quán)益,。
分析: 繼承分為兩類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在象山老一輩中,的確有相當一部分老人有這樣的觀念,。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chǎn)的。尤其是房子這樣的大件,,肯定要留給兒子的,。”象山縣家事審判庭的法官說,,在平時的工作中,,也時常會碰到類似的案例。
法官說,,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這兩類,。由于老人的丈夫生前并沒有訂立遺囑,這就不屬于遺囑繼承了,,屬于法定繼承,。
本案的焦點是 女兒是否享有繼承權(quán)?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權(quán)男女平等,。
遺產(chǎn)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除了配偶,、子女、父母以外,,還存在幾種特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法律上稱為代位繼承。
比如,,老王的兒子去世后,,老王的兒媳沒有改嫁,而是帶著孩子和老王夫婦繼續(xù)共同生活,,并且贍養(yǎng)兩位老人,。那么,老王去世后,,兒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老王的部分財產(chǎn)。
比如,,老王的兒子先于老王去世,,那么老王這位兒子的子女可以代為繼承。
法官說:老人丈夫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分別是老人,、女兒和兒子,。需要提醒的是,這三個人在繼承方面,,沒有先后順序之分,,并沒有差別。
經(jīng)調(diào)解,, 女兒,、兒子各繼承20萬, 法定繼承的份額如何確定,?
法官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分割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如果沒有做出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案中,老人丈夫死后,,女兒沒有做出任何放棄繼承遺產(chǎn)的表示,,視為接受遺產(chǎn)。
現(xiàn)在,,這處房產(chǎn)現(xiàn)在是處于這位老人和子女共同繼承的狀態(tài),,只是說三個繼承人沒有對房屋進行分割,。因此,這并不受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權(quán)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的訴訟時效限制,。
而且,,本案從繼承開始到女兒主張權(quán)利的時限并沒有超過20年,因此女兒的訴訴并沒有超過時效,。所以,,老人的女兒是可以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