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報名旅行社的巴厘島旅行項目,,在海灘看海時不幸被海浪擊傷,,趙先生認為旅行社沒有盡到警示義務(wù)保證游客的安全,故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還部分旅游費用并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萬余元,。
9月15日上午十點,海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趙先生出席了庭審,被告旅行社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應(yīng)訴,,稱趙先生受傷屬意外事件,。
到巴厘島旅游被海浪擊傷訴旅行社索賠
趙先生訴稱,去年八月份,,趙先生和愛人與北京和平天下國際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約定夫妻二人購買該旅行社組織、安排的印尼巴厘島6日游,,后趙先生支付了全部旅行費用,。在隨團出境旅游過程中,趙先生參加了旅行社推薦的巴厘島私人海灘邊看海的自費旅游項目,,但不幸被迎面而來的海浪擊傷,。造成趙先生頸椎間盤突出、頸椎管狹窄,、頸4棘突骨折,、頸7椎體骨折、樞椎骨折,。最終旅行因此中斷,,趙先生因傷回國救治,。
庭審中,趙先生稱,,是旅行社推薦的漂流,,自己本來不愿意參加,但旅行社說有保險,,所以報名了漂流,、沙灘、晚餐自費項目,。發(fā)生本次事故的是沙灘項目,,事故發(fā)生后其余項目均未參加。
趙先生認為,,其與旅行社之間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出境旅游合同》,,但是旅行社沒有盡到告知、警示義務(wù),,造成自己受傷,,因此旅行社應(yīng)對其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zé)任。在與旅行社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將旅行社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還部分旅游費用并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萬余元。
旅行社:趙先生受傷屬意外事件
2017年4月25日經(jīng)北京中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先生的傷殘程度等級為八級,,旅游合同中被告代為購買的意外險賠付了9萬元,趙先生在庭審中出示了鑒定書,。
針對趙先生的訴訟請求,,旅行社辯稱,趙先生在海灘邊看海時被海浪擊傷,,屬于意外事件,,趙先生應(yīng)該對自己的安全負責(zé),自身有過錯,,不同意賠償傷殘賠償金,,并出示了涉案海灘上安全警示牌的照片。
被告旅行社認為,,在保險公司已經(jīng)賠付的情況下,,原告趙先生不應(yīng)就同一事實要求兩次賠付。針對原告提出的趙先生因傷旅游中斷,,退還部分旅行費的要求,,被告旅行社認為,旅行費不能僅以天數(shù)來計算,,旅行社已經(jīng)提供了全部的旅行服務(wù),,不應(yīng)退還旅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