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汪某供述,,事發(fā)當天所發(fā)生的事情,,當時并沒有其他人知道。
公訴人:當時你在學校生下小孩這個事情有沒有人知道,?
被告人汪某:當時不知道,,后來去了黟縣,他們才知道的,。
法庭上,,汪某也對當時為什么會掐住嬰兒的脖子向法庭作出陳述。
辯護人:你當時為什么會有掐脖子的舉動,?
被告人汪某:就是把他拖出來,,拽著他的脖子,剪臍帶,。
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用暴力手段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