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皮某被毛某打傷,,請了律師,做了司法鑒定,,花了6800余元,,可法院卻判決打人的毛某只需賠償皮某兩千余元。
毛某和皮某是鄰居,,毛某住一樓,,皮某住六樓。6月中旬,,毛某因皮某在樓道入口打樁停放電動車和放養(yǎng)寵物犬而和皮某發(fā)生了爭執(zhí),,毛某將皮某打傷,,皮某去醫(yī)院看病花去400多元,。皮某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自己所受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之后他再次做司法鑒定,,得出“未構成傷殘”的結論,先后花去了2600多元的鑒定費用,。隨后皮某將毛某起訴到硚口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硚口法院認為,,原告皮某在樓道口打樁且無證養(yǎng)狗,,存在明顯過錯。皮某在雙方發(fā)生沖突后,,首次鑒定為“輕微傷”且自身無明顯傷殘的情況下,,堅持進行傷殘鑒定,對于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酌定皮某承擔70%的責任,,毛某承擔30%的責任,。9月15日,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宣判,,毛某賠償原告皮某各項損失兩千余元,。
法官指出,在這起案件中,,毛某雖然對皮某造成了傷害,,但是傷害程度遠遠構不成傷殘,皮某后期所做司法鑒定,,無形中擴大了自己的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