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wǎng)11月8日消息:東方網(wǎng)11月8日消息:據(jù)《勞動報》報道,,購買一套已被銀行貸款抵押的房屋,,在支付完房款后,,賣家遲遲不還清所欠銀行抵押貸款,,不配合辦理房屋抵押借款登記注銷手續(xù),,最終導(dǎo)致房屋無法過戶到買家名下,。虹口法院近日審理該案件,,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由賣家返還購房者房款200萬元,,并賠償其房屋升值損失220萬元。
2015年7月,,劉女士與王先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以318萬元的價格購買王先生名下一套房屋,雙方于2016年1月10日辦理產(chǎn)權(quán)過戶手續(xù),,首期房款140萬元,。第二期房款176萬元,于2016年1月10日前支付現(xiàn)金60萬元,,其余116萬元通過銀行貸款形式支付,,尾款2萬元待房屋交付且辦結(jié)水、電,、煤過戶手續(xù)后支付,。合同簽訂后,劉女士依約支付了首期房款140萬元,。
2016年1月,,王先生為甲方,劉女士為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言明因甲方無法按約定于2016年1月10日過戶交易前完成系爭房屋抵押借款登記注銷手續(xù),,導(dǎo)致雙方不能如期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雙方約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期房款的現(xiàn)金部分60萬元后2個工作日內(nèi),,還清甲方所欠銀行的所有抵押借款,,雙方同意過戶日期推遲至2016年1月30日,。2016年2月28日前完成交房,,王先生將系爭房屋交付劉女士使用至今。2017年,,劉女士了解后得知,,該房屋除了銀行的房屋抵押借款登記外,,還有多家法院的司法查封。由于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劉女士將王先生告上了法院,。
劉女士表示,自己按約支付首期房款140萬元及第二期房款中的60萬元,,王先生卻未能按約辦理抵押借款注銷登記,,現(xiàn)房屋又被多家法院查封,導(dǎo)致自己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因此,,劉女士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其與王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王先生返還購房款200萬元,,并賠償房屋升值損失254萬元,。
王先生則認為,同意解除房產(chǎn)買賣合同,,返還劉女士已支付的房款200萬元,,但不同意賠償升值損失。其認為雙方未能辦理系爭房屋過戶手續(xù)的原因在于劉女士未按合同約定將貸款116萬元及尾款2萬元支付給王先生,。劉女士實際貸款金額只有80萬元,,合同約定貸款不足部分應(yīng)當現(xiàn)金補足,但劉女士未按約履行,,導(dǎo)致王先生未能歸還系爭房屋上的抵押借款,、未能滌除抵押登記。劉女士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