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強文說,,為了給自己討個說法,,他先后前往省市檢察機關進行申訴,但卻始終沒有任何結果,。今年7月26日,,潘強文請了律師后向洋縣檢察院提起了國家賠償。
“他們沒有給我解釋,,也沒有回復是否到底給我賠償?!迸藦娢恼f,,他又向漢中市檢察院提起了申請復議。
12月7日,,潘強文的代理律師——陜西敏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常敏安說,,根據規(guī)定,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逮捕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潘強文還是嫌疑人,,但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應先行賠付,,然后辦案機關如果有新證據,可再提起公訴,?!背C舭舱f,兩高的解釋使刑事賠償標準和類型更加清晰,,尤其是專門列出“疑罪掛案”獲賠的具體情形,,正是在于“倒逼”司法機關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同時又能為公民權利提供救濟保障。在潘強文向漢中市檢察院提起申請復議之后,,今年10月5日,,洋縣檢察院下發(fā)了《審查刑事賠償申請通知書》,明確寫到:“經本院審查認為,,你的賠償申請不符合立案條件,。”
今年11月20日,,漢中市檢察院也作出了《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其中寫明:本院認為,賠償請求人潘強文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應當視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并決定,,由洋縣檢察院向賠償請求人潘強文支付被羈押21天的賠償金5436.69元。但這份決定書對潘強文提出的精神撫慰金以及為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予以拒絕,。
洋縣檢察院:上級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我們執(zhí)行
對于漢中市檢察院的賠償決定,,潘強文說:“賠償決定中說我不能到案,,法院不予受理,我啥時不能到案了,,是法院始終沒有開庭審理,、沒人通知過我?!?2月1日,,漢中市檢察院一位負責人說:“洋縣檢察院不立案決定不符合規(guī)定,所以我們沒有認可他們的說法,?!倍鴮τ谂藦娢奶岢龅摹把罂h法院以不能到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法,該負責人解釋說,,“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情形就那幾種情況,,你如果不服這樣的說法,我們都無權作出賠償決定”,。
12月7日,,洋縣檢察院一位負責人說,之前之所以未給當事人答復,,是因為“搬家造成案卷堆積,,實在找不到,所以沒回復?!睂τ跐h中市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這名負責人說,“上級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我們執(zhí)行,。”
而潘強文說,,他對賠償決定并不滿意,,隨后將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華商報記者周金柱